附件1
韶关市科普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提高公民科学素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充分挖掘和有效利用社会科普资源,扩展科普宣传阵地,推动我市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韶关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是依托事业、企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力量建立的科普阵地。它将促进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为着力点,充分发挥科普教育服务功能以不断提高公民科学素质为目的,是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的科普场所,是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的重要载体,是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份。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享有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由韶关市科学技术协会、韶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协、市科技局”)共同认定命名。市科协、市科技局共同负责科普教育基地的业务指导,市科协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及认定
第五条 申报对象
市辖区内下列单位可申报科普教育基地:
(一)各类科技、博物场馆类(科技馆、自然博物馆、
动植物园、自然景区、青少年活动中心、文化保护地等);
(二)科研院所、学校的实验室、研究基地等;
(三)企业类科技园区、科技展厅、展览馆等;
(四)农业科技园、科技种养示范场等;
(五)其他具备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展示和示范功能
的部门和机构。
第六条 申报资格
申报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并设有专门
的科普工作机构;
(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相应的科普工作管理制度,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奖励范围;
(三)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能确保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或科普培训室、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等设施,科普馆或科普培训室不少于50㎡、科普画廊(栏)不少于50米;
(五)具有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职或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及科普志愿者队伍,并定期开展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科普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六)积极参加各类科普主题日活动,并结合基地特点开展特色科普教育活动;
(七)建有基地科普教育网站或在主管单位网站设有科普栏目,并做到内容及时更新;
(八)愿意接受市科协、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
第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按如下程序申报:
(一)须经县(市、区)科协、科技局、市级企事业科协、科技管理部门、相关市级学会或其他相关单位推荐;
(二)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资料,并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韶关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和科普设施、科普能力情况、科普工作成效;
3.科普工作人员基本情况、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包括经费制度)、科普工作长期规划、本年度科普工作总结、下年度科普工作计划、以往开展各类科普活动和从事科普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4.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5.县(市、区)科协、科技局、市级企事业科协、市级学会或其他相关单位的推荐意见。
(三)申报时间: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四)申报受理部门:市科协科普部(韶关市韶南大道 中27号市科技馆4楼,512027)。
第八条 认定命名
经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由市科协、市科技局联合命
名为“韶关市科普教育基地”,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三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任务
第九条 科技、博物场馆类(科技馆、博物馆、动植物园、 自然景区等)科普教育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250天;科研院所、学校的实验室、研究基地和企业类科普教育
基地每年开放日不少于100天。
第十条 科普教育基地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社会公众对科
普的需求,做好科普活动内容的设计、组织,宣传普及科技知识、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
第十一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运用科普宣传挂图、展示、
录像片、宣传册、网站(页)等多种手段,采用讲座、培训、
竞赛、表演、游戏、咨询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社会性、群
众性、经常性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积极参加全国、全省或区域
性的科普活动。在“全国科技周”、“全国科普日”和“全
省科技进步活动月”中,组织开展或参加当地的科普活动。
第十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与当地社区、乡村、学
校、机关、事业、企业、科技团体等组织的联系,加强与新
闻媒体的合作,积极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开展联合行动,
形成品牌效应,共同推进全民科学素质的提高。
第十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定期组织基地工作交流培
训,提高科普工作人员的科普服务水平和科普教育能力。
第四章 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
第十五条 科普教育基地应自觉接受市科协、市科技局
的工作指导和考核,同时接受所在县(市、区)科协、科技局的业务指导。每年于10月31日前主动向市科协送科普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市科协、市科技局对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科普教育基地的申报认定工作,有效期为5年。期终经考核合格,可继续命名为韶关市科普教育基地。
第十七条 市科协、市科技局共同维护科普教育基地所在单位开展科普工作的合法权益,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活动创造条件,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项目择优扶持。科普教育基地举办的科普事业,享受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市科协、市科技局每五年对科普教育基地进行综合考核,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并向社会公布;根据考核的情况择优向省相关部门推荐申报相关科教基地。
第十九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韶关市科普教育基地”的称号:(1)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2)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以及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3)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4)不接受市科协、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科普任务的;(5)不开展和不参加科普活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韶关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韶关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推荐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韶关市科学技术协会
二○一九年制
填写报送说明
一、本申报书由拟申报韶关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单位填写,申报单位名称应与盖章单位名称一致,申报单位应按照表内要求如实填写。
二、提交申报书时应提供反映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开展科普工作的图片或视频等。
三、填写申报书应注意以下内容:
(1)“拟申报类型”:A.场馆类,B.社会公共场所类,C.科研院所类,D.生产设施类,E.其他类。
(2)“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单位需要提供附件材料的,请详细列出所提交相关材料的目录清单。
四、装订:(1)填写申报表时,字体规格、大小和行距要一致,用A4纸排版打印,不得书写填报;(2)附件材料统一用A4纸清晰复印,提交的照片不使用原件张贴,采用电脑彩色打印或相纸冲印,每张A4纸排列2-4张,并注明照片的简要内容;(3)材料采用正反面打印或复印,横排的表格或证书等材料请注意正反面的排序,标题均放在里面;(4)申报材料收集齐全后,请按申报表、附件材料目录表和附件的顺序排列,皮纹纸胶装成册。
五、申报材料一式三份,申报表封面加盖单位印章,最后一页由市级学会或县(市、区)科协、科技局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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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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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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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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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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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分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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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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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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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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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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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报类型:A B C D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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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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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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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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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栏(总长/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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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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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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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展示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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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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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专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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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兼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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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经营性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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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科普经费支出(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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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经费来源 |
上级拨款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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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入科普设施建设资金(万元) |
科普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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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捐助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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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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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收入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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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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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投入占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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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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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开放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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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可接纳参观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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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宣传教育主要学科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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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简介:(资源条件、现有科普设施、机构、队伍、开展的科普工作、科普活动与近期规划等,2000字以内,可另纸说明。) 另纸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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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学会或县(市、区)科协、科技局、市级企事业科协推荐意见: (盖章) 二○一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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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协、市科技局审批意见: (盖章) 二○一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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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表可复制
韶关市科普教育基地评估表
基地名称: 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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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 分类 |
测评项目 |
分值 |
测评依据及方式 |
得分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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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条 件 (39分) |
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或受法人正式委托,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并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
7 |
相关证照及体现领导重视的相关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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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相应的科普工作管理制度,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年度科普工作计划、科普经费使用管 理制度、科普室管理制度、科普培训制度,并将科普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及表彰范围 |
7 |
有关文件、会议记录、专职人员简况、工作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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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设施。建有科普展示厅和相对固定的科普活动场所,包括有科普馆、科普画廊(栏)、科普演示设备等设施,科普培训室不少于50㎡、科普画廊(栏)不少于50米 |
10 |
实地查看、设备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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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课程。 |
5 |
实地查看、展教课程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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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职或兼职的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及科普志愿者队伍。 |
5 |
人员及志愿者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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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能确保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
5 |
财务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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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普 工 作 及 活 动 (28分) |
具有完备的开放制度并遵照执行,是否能保证开放时间、开放内容、受众人数。 |
5 |
文件、告示、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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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加各类全国主题日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特点开展特色科普教育活动 |
7 |
活动档案、照片、录像等资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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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有基地科普教育网站或在主管单位网站设有科普栏目,并做到内容及时更新,扩大基地科普宣传教育的覆盖范围,主动推进社会化科普活动。 |
4 |
活动方案、文件、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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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特色科普活动(展览、报告、讲座等)形式、手段、方法的创新。 |
7 |
活动设计、资料样本,活动记录、时间、人数、内容、辅导情况、文件、报道、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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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计划地开展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 |
5 |
会议纪要、培训计划、总结、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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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普 工 作 效 果 (25分) |
根据《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要求调整科普工作思路,扩大对重点人群的辐射力。 |
5 |
文件、记录、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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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工作得到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道,活动推广、经验推广。 |
5 |
剪报或复印件、录像带、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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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组织2-3场适合公众参与的科普课程,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科普知识,并具有示范性(科普教育特点鲜明,科普工作成效显著;场所规模较大、科普内容科技含量高;在本地影响较大,在大型科普活动中表现出色,具有示范性) |
10 |
文件、记录、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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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对社会公众开放,其中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技教育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生产场所等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时间每年应不少于100天,公布开放时间和内容。 |
5分 |
文件、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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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期 科 普 规 划 (8分) |
制订的科普发展规划是否符合申报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具有相应的保障条件或措施。 |
4 |
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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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发展规划的内容是否从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科普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角度出发。 |
4 |
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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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分 |
100 |
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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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家 测 评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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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 查 测 评 单 位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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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科普志愿者登记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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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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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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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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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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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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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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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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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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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n/q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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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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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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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总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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队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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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联系电话 |
专 长 |
职 称 |
联系地址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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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所属机构是指该团队归哪一级机构管理;②联系地址尽量详细,方便相关信息的传送;③队员信息表可复印,尽量全部填写。